湖熟初级中学章程
发表日期:2025/3/17 15:39:32 出处:江宁区湖熟初级中学 作者:李维进 有66位读者读过
湖熟初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说明
第二章: 学校的名称、地址
第三章: 学校的性质、宗旨、办学目标
第四章: 学校的资金与来源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六章: 学校管理机构
第七章: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章: 学校后勤管理工作
第九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说 明
第一条:为了全面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章程的性质和地位:
《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亦即学校全局性、纲领性的文件。它是学校的“基本法”,是学校作为法人的基本条件,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文件,是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及学校自身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章程与学校一般规章制度的关系:
两者既紧密联系又互相区别。其联系在于:学校章程是制定学校一般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而学校一般规章制度是学校章程的具体化和补充。其区别为:
1.学校章程是学校“基本法”,处于“母法”层次;学校一般规章制度是学校章程的“子法”。两者是“母”与“子”的关系。
2.学校章程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它的内容为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结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二章 学校的名称、地址
第四条:学校名称:江宁区湖熟初级中学 学校地址:灵顺北路51号
第五条: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1.校 风: 爱国 团结 勤奋 进取
2.教 风: 严谨 踏实 创新 奉献
3.学风: 刻苦 善思 勤练 多问
第三章 学校的性质、宗旨、办学目标
第六条:学校的性质:本校是一所公办初级中学,隶属于江宁区教育局。
第七条:学校宗旨: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育社会本位和人本位的结合,促进学生终身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出人格健全、素质全面、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代新人。
第八条:学校的办学目标:力争把学校办成教育思想先进、管理严格规范、办学特色鲜明、校园文化浓郁的全区一流学校。
第四章 学校的资金与来源
第九条:学校注册资金:215万元
第十条:学校收入来源:江宁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学校实行“一主两翼”管理体制,是指以“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为主,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为辅,学校其他各种制度有机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拥有学校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组织实施权。
2.主持制定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针、目标、计划以及学校发展战略。
3.主持制定学校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合理安排与使用学校经费和各种资源。
4.依据《教育法》确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实际情况,决定学校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学校教育、教学、体卫、心理、美育、生产劳动以及一切行政事项。
5.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
6.按“四化”标准有计划地建设教师队伍,负责提出中层干部人选,经党总支会讨论后报上级任命或聘任;决定中层以下干部、教职工的调配;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评审和考核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全员工作,并决定聘任、解聘或辞退等事宜。
7.审查、签署经学校名义公布、颁发、上报、外发的文件以及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签发学生毕业证和各类技术系列人员的任职聘书。
8.定期向学校教代会报告工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学校向大会报告工作。
9.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10、学校重大决策,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11、上级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六章 学校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的管理体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的体制,领导机构设校长1名,党总支部书记1名,副校长1名。下设工会、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安全保卫处等5个处室。
第七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主要包括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工作,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卫生工作,美育工作,劳动教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实行依法治教,坚持德育为首,五育并举。坚持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组织教师积极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依法从教,主动向学生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寓法于教。
第八章 总务后勤工作
第十七条 :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后勤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坚持学校自办食堂,建立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台账制度,一切费用开支按教育局规定执行,食堂不得盈利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杜绝财物浪费。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九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除了享有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外,还要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享受和履行一些具体权利和义务。如了解教师考核指标、过程、结果以及职务晋升、工资升级情况的权利,按时领取工资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及校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和探索的权利等。教师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无愧于教师这份职业与荣誉。学校所有工作必须首先考虑安全工作,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宗旨和意识。全体教师积极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安全工作要做到“高度重视、预防为主、措施有力、常抓不懈”,高度重视课堂安全教育工作,认真参加值班工作,准时上、下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每一位教师都是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急救知识和应急预案,对学生突发疾病、意外伤害,以及其他偶发事件,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组织救护,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实行“首遇负责、首问负责”制度,对遇事躲避,无责任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二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充分享有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学生享有的具体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还有:学生初步了解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讨论中充分发表见解、保留自己主见的权利;家庭经济有困难时依法要求减免学费或杂费的权利;拒绝非法定教科书、参考资料的权利;对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教学设备、设施、仪器有提出调换或整改的权利;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权利;要求教师回答自己不懂的问题或批改自己作业的权利;参与和自己能力相适应的学校教育教学、科研以及管理的权利;对他人(包括教师)的不正确言行提出建议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权利等。在家孝敬父母,做好家务;在校勤奋学习,维护学校荣誉;在外遵纪守法,做阳光少年。
第二十三条: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充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监护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还享有如下一些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如家长享有参加家长学校、了解子女在校表现、向学校或教师提出帮助或教育子女的意见或建议的权利;有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学校或教师可能危及学生身心健康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整改,直至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有代理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家长要履行对子女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创设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保证子女合理营养,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用品,按期交纳学杂费,承担由被监护人自身过错而造成的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等义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实际需要或涉及学校登记事项变更,可以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长提出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内容若与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不符时,或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