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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条例

发表日期:2009/11/10 9:19:02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906位读者读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 维护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 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 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用、使用 , 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 ,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具体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上级部门补助、捐赠和各单位按照学校的方针、政策、办法、规定组织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学校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 流动资产、长期投 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人力资源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资产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其主要任务是 :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 明晰资产产权关系 , 实施资产、产权管理 , 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 防范资产的流失 , 进而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 对经营性的资产实行有偿使用 , 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的资产按照 " 统一领导 , 分级管理 , 层层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 " 的模式 , 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 根据资产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及资产使用、运用方式的不同,各系、部、馆、处、办、后勤集团、医务室是学院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学院资产二级归口管理单位 , 他们的主要分工是 :

 

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的管理

 

人事处----负责全校人力资源的管理

 

科研处----负责无形资产中创造性成果和知识产权 ( 如学校所拥 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管理信息和科研成果、专利权、著作权等 ) 的管理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资产和教学用房调配的管理;

 

基建处­­­­­----负责土地和在建工程的管理;

 

     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标和图形、学校内相关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和人物的名称、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学校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图书的管理

 

后勤集团------负责产业下属的各类经营性实体占用、使用的各类资产等的管理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统一管理

 

各系、处、部、中心、室、医院、后勤集团--------主要负责本单位的各类资产的管理 ;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所有资产行使全面管理职能的部门 , 其主要职责是 :

 

1. 贯彻执行国家以及上级对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 组织拟定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 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 负责全校所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 , 以及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的常规管理。

 

3. 负责全校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4. 负责办理学校资产的校内外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报失等报批手续。

 

5. 负责全校资产合理配置的分配工作。

 

6. 负责全校大型、精密、贵重设备购置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审查及对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使用监管和效益评估工作。

 

7. 主管学校无形资产的登记、使用管理工作。

 

8. 负责全校所有物资的采购、验收、发放、维修保养工作 ( 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除外。)

 

第七条 各系、部、处、馆、办、医务所、后勤集团等二归口管理单位,除做好分工以内的工作外,对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 组织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立卡、建帐、报废、销帐等管理工作。

 

3. 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的申请、上报和初步论证工作。

 

4. 负责完成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5.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以及报废的申报工作。

 

6. 负责对有偿占用学院资产 , 进行有偿服务 , 应上缴学校的费用进行追缴 , 以确保学校资产的保值或增值。

 

第三章  仪器设备及物资管理

 

第八条 各系 ( 部、中心 ) 、处、室、医务所等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 ,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 , 不论使用何种经费或来自何种渠道( 包括赠送 ), 均要到学院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帐、报增手续 ,教学仪器设备在教务处设备科办理报增手续, 否则学校财务处不办理报帐手续。

 

第九条 后勤集团的设备购置 , 属学校资金购置的要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帐、报增手续。属自筹经费购置的设备 , 必须在每年年终向学校资产管理处上报固定资产报表时 , 办理报帐、报增手续 ( 报增时应附后勤集团报帐凭证 ) 。

 

第十条 学院所有的设备不能随意搬离原安放点或挪作他用 o 确因工作需要动用的 , 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于续。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 , 严禁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凡利用学校教学、科研设施进行有偿服务的单位 , 必须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报批手续和签订协议 , 确保学校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 对学校后勤集团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 , 要加强成本核算 , 并按照资产保值增值的运行机制 , 督促后勤集团在年终结算时向学校上缴固定资产折旧费 。

 

第十三条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 对于长期闲置或效益较低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 , 学校有权对这类设备进行适当调整 : 设备占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的安排。

 

第十四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以及操作较复杂或操作中容易出错的仪器设备 , 使用单位必须在仪器安放处设置醒目的标识 , 列出详细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老师和学生在操作前 , 必须在熟悉操作规程并经设备管理人同意后方能操作。凡是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人 , 每次使用完毕后 , 必须按使用日记本内的内容进行认真填写。

 

第十六条 教学使用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 各教学单位必须在每孰在施工族啻群 年 10 月底之前上报教务处设备科。非教学使用的设备购置 ,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购报告 , 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 , 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购置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对采购工作制定的有关规定 , 全校仪器设备的购置 , 需要通过省采购中心或市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对一些特殊设备、急需设备以及维修设备的零配件 , 由使用单位提出要求 ,再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属学校自行采购的设备 , 必须坚持充分论证 , 货比多家 , 并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 , 不论经费来源何处 , 都必须按照物质采购的程序进行。未经许可 , 不能自做主张 , 先斩后奏 , 自行采购。否则 , 后果由经办人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审请报告 , 并填写有关的表格送资产管理处审核。在经过鉴定确认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 , 才能办理帐务的变更或消帐手续。

 

第四章  房产与地产管理

 

第二十条 凡校内及以原惠州大学、惠州教育学院名义在校外购、建的房屋、建筑 , 所有权属学校。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购置住房的教职工需要出售时 , 要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各单位使用的教学、科研、实验、体育馆、办公室、仓库、学生宿舍、食堂、学校医院、招待所、发电房、水泵房、幼儿园等 , 以及学校未出售的教职工宿舍等均为学校的公共房产。学校公共房产的分配由后勤集团统一安排 , 管理和维护由使用单位或使用者负责 , 维修则由学校负责。对划归后勤集团管理的公共房产则由后勤集团负责维修。

 

第二十二条 校内所有土地及学校在古塘坳的土地 , 使用权属于学校 ,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登记和建帐管理。未经许可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擅自占用 o 经学校批准临时占用土地的单位 , 必须维护用地边界的完整性和校园安全 , 并向学校支付土地临时占用费。任何单位或个人 , 未经批准 , 严禁在学校的围墙上开门、打洞。

 

第二十三条 校园的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属学校所有 , 美化、绿化校园 , 人人有责。未经办理审批手续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占用草地和砍伐树木 , 以及蓄意破坏校园绿化。

 

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学校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知识产权 ( 专利权、专用技术、著作权、发明创造等 ) 、商标权 ( 校誉、校名、商誉等 ) 、人才资源自己置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财产权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属学校所有。各单位要切实有效地加强对本部门无形资产的管理 , 确保学校的根本权益不受侵害 , 以防 止学校无形资产的随意流失。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能是协同院长办公室、学校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成人教育学院、后勤集团等单位,对牵涉到学校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登记、监督管理 ( 具体管理内容详见无形资产管理条例 ) 。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校资产的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学校资产的责任和义务 , 都应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 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 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对资产使用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 ,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 学校将追究该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未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履行其职责的、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和改进的

 

2.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 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二十八条 对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学校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 , 并请示学校领导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1. 未履行职责要求 , 管理混乱 , 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

 

2. 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 不如实填写校产报表和隐瞒真实情况的;

 

3. 未经学校同意 , 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

 

4. 未经学院同意占用学院土地的;

 

5.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以“惠州学院”或以“系”的名义举办学习班或联合办班、招生、合办企业、经商等活动的;6. 未经学校批准 , 擅自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7. 弄虚作假 , 以各种名义侵占学校资产和擅自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第二十九条 对学校各级资产管理人员用人员 , 如违反资产管理规定 , 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损失的 , 学校将视情节轻重 , 分别作出经济赔偿、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 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报之日起执行。